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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7章 风雨欲来

宋朝的赋税包括:

1、田赋,即土地税。***宋朝依据民众占用土地的多少,分春秋两季向田主收税,因此又称两税。

两税品种繁多,主要包括谷、帛、金铁、物产四大类,谷指粮食,帛指衣料,金铁指货币税收,物产指各类土特产品。凡国家财政开支所需的物品,两税均有交纳。

土地税的基本税率大约为土地收益的10%,但此外还有无穷无尽的附加税。

其中包含在两税之内,称为杂钱的附加税是沿承唐末以来一直征收的。

此外还有:

支移,即民户交纳赋税后,还需交纳运输赋税的费用;

折变,即政府根据需要,将民户的某物赋税,按价折成另物交纳,执行过程中重折高估,反复折纳,增加税户负担,并演变为一种附加税;

加耗,即土地税还需交纳一定的附加数,以弥补税物运输过程中的损耗,而执行过程中附加数逐渐扩大,负担极重;

斛面,即交纳土地税时,以斛或斗量粮,将粮食堆高以增税额,这本是政府对税户的作弊,有些地方却演变为固定的附加税;

此外还有勘合钱、市例钱、縻费钱等等,不可枚举。

宋代两税附加税名目繁多,各地不一,多属地方官的法外行为,而为中央政府默认。

2、口赋,即人头税。这是按人头向民众征收的赋税,自唐代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后,人头税逐渐废除,到宋代已经比较少见,只在局部地区存在,如江南与淮南地区的身丁盐钱等。

3、商税,即商品的流通税与销售税,在宋代称为过税与住税。

宋代流通税税率约为2%,销售税约为3%。商税一般以货币交纳,有时也折成实物交纳,同时也征收各类附加税,如按船只征收的力胜钱,以及市例钱等等。

宋代商品经济达,商税成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,商税征收网遍及全国城乡:在州县关镇等处设置税务,由官员监督征收;在乡村中,则召募人户承包商税,称作买仆。田宅、农畜等大宗商品买卖须立契约,政府征收田契钱或印契钱,相当于现代的印花税,税率比一般商税高。

4、榷场税和舶税,是两种对国际贸易征收的关税。

榷场税指边境贸易的关税,宋朝与辽、西夏,或金国的贸易,只能在双方政府设立的特定地点进行,称作榷场。榷场税一般较低,如南宋与金国贸易的榷场税,有记载说税率仅为0.5%分。

舶税指海外贸易的关税。

宋代东南沿海地区海外贸易相当达,宋朝曾在广州、泉州、杭州、明州、温州、江阴、华亭、青龙镇、板桥镇等地设立过专门的市舶机构,对海外贸易实行管理,征收舶税。舶税有两种况,一是抽分,即直接的抽税,税率一般在20%左右,不同商品又有不同税率;一是博买,即由官府按官价收买,除一部分供皇室消费外,其余部分通过专营出卖,转为财政收入。

4、矿业税。

宋代的矿冶有金、银、铜、铁、铅、锡等各业,其中铜与铁的生产最为重要。

宋代的矿业税主要取自民户私营的矿业,税收形式也分直接征收的抽分;以及政府按官价购买即和买,然后以市价卖出来赚差额,实现财政收入。

宋神宗赵顼统治期间,矿业政策有所改变,国家在对矿产品征收20%的矿业税后,允许冶户自由贸易,称为二八抽分制。

5、城郭之税,主要包括城市中的宅税和地税两种。

宅税又称屋税,是对城市中的房产征收的税种,以间为单位,按房产坐落地段与出租的商业价值评定等级,依次征收。地税是对城市中各类土地征收的税收,是两税的一部分。

宋朝政府还要民众为政府无偿提供各类劳动,包括差役、夫役、匠役和兵役。

差役又称职役,是征乡村中有土地的民户承担地方政府的一些基本职责。有的差役是到州县官府衙门当差杂使,称为州县役,如在县政府部门中充当管理文书的孔目官,到州政府中充当管理官物的衙前,或者当承符、散从官、人力、手力等杂役。有的差役是在乡村担任杂务,称为乡役,如负责征收赋役的里正、户长、乡书手,负责逐捕盗贼的耆长、弓手、壮丁等。

熙宁五年(1072),宋朝政府实行免役法,即本来有差役的民户向政府交纳钱财,称为免役钱,政府用所交的钱再招募人员来充当差役。此外,原来没有差役的各类人户也需向政府交纳役钱的一半,称为助役钱。

夫役是指无偿为政府承担各类大型工程与运输任务的劳作,匠役是指民间工匠无偿为政府提供手工劳作,兵役是为政府服兵役。宋代的夫役、匠役、兵役较少,只局限在某时某地,一般供给夫役与匠役口粮工钱,兵役也只是用于维持地方治安。

宋朝政府除了直接以统治者的身份向民户征取财物与劳力之外,还有各种经营收入。宋代的经营收入包括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:垄断性经营一般称为专卖或禁榷,包括茶盐酒香矾专卖等内容;非垄断性经营以和买、和籴,以及官产经营为主。宋代政府的经营收入相当可观。

食盐垄断经营的收入是宋代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。

食盐垄断经营包括食盐的生产与销售。在生产环节中,宋朝政府或者通过征劳役直接生产食盐,这种况主要出现在解州的湖盐区和四川的井盐区;或者严密监督专门的民户生产食盐,并将食盐全部按官价收购,这种况主要出现在江淮的海盐区。在销售环节中,宋朝政府或者直接组织力量将食盐运送各地高价向民户出售,甚至用行政手段强迫民户定量购买;或者将盐高价批给商人,并向商人征收商税,再由商人销往各地。

茶叶的垄断经营收入,也是由政府先向茶户以官价全部买断,然后高价批给商人所得。

淳化四年(993)起,宋朝政府让商人以向边境交纳粮草为代价,然后根据粮草所值到京城批茶叶,此外也可以批食盐、香药、犀象,或换取现钱。后来由于经营不善,这种方式取消了。北宋末年,宋朝政府改革茶法,允许茶商与茶农直接交易茶叶,政府通过高价出售茶叶批许可证和茶叶零售许可证获得财政收入。

酒类的垄断经营,主要由官产官销和民户承包两种。

官产官销称为官务制,主要推行于州府县城等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,由官府设立酒务酿酒出售,垄断一定区域内酒的经营权。民户承包称为扑买制,主要推行于农村地区,民户出钱向官府购买一定区域内酒的垄断经营权,并向官府交纳一部分利润。此外,宋朝还在局部地区实行其他的经营方法,如在北宋开封、洛阳、应天、大名四京地区实行酒曲专卖制度,等等。酒类垄断经营收入相当可观,仅次于食盐专卖所得,主要用于地方财政开支。

宋代从海外进口的香药犀象等名贵产品,由进口贸易管理机构——市舶买断,供宫廷与上层社会消费。宋朝政府将消费不尽的香药犀象批给商人,或者与商人向边境运输粮食联系起来,作为支付商人粮草的酬价。有时宋朝政府也将香药等往各地让地方政府直接出售。此外,宋朝对矾的产生与销售也实行垄断经营。

和籴与和买本指政府向民间按市价购买粮食刍草与各类物资,科配也是按指定价向城镇居民购买以土特产为主的各类物品。

和籴、和买与科配本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,但随着政府财政亏空增大、政治**加深,政府采购逐渐变成了强行摊派行为,成为民户的财政负担,因此也是宋朝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。

宋朝政府还有其他经营性财政收入,如青苗法实行期间,青苗借贷可以使官府从民间获得高利贷收入。政府在城镇中有官地官屋的租金收入,在农村也有少部分官田的田租收入。

此外,宋朝政府通过通货膨胀、出卖官爵和僧尼度牒,也获得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。

宋代的财政总收入比前代有大幅增长,北宋中后期开始,宋朝的货币性财政收入一般都在6000万缗以上,约为唐代最高数的6倍半。

宋代的垄断专卖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项目,尤其是盐利与酒利,已经接近甚至超过田赋收入。为了经营这些产业,宋朝政府中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经营部门。由于垄断利润极高,私产私销的现象屡禁不绝。宋朝政府灵活运用商业手段增加财政收入,是国家管理手段的进步。商业税在宋代有很大的增长,但垄断经营的收入不是商业税,并不能以这部分的国家收入来推论宋代商品经济的展。垄断经营的高收入仍然是通过行政权力来保证的,其中大部分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,因此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变相的人头税。

作者有话要说:这是资料章,请在正文更新后,再回看本章:)